名 称: | 关于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索 引 号: | SDZJ/2015-364911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24日 |
SDPR-2012-0360001
关于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特发[2012]122号
各市质监局、烟台保监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为了提高我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越来越成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设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危险性较大、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点,容易造成事故后“赔偿难、处理难”的问题,加大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难度,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风险保障和防灾防损的重要手段,既可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又可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稳定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推进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赔付合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探索建立利用保险工具预防和妥善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推进范围
1、引导和鼓励全省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2、倡导和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响应省局的号召,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
(二)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引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相关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积极支持和配合质监部门推进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创新,结合实际,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认真核查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对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或定期检测的特种设备不予承保,引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改进生产管理水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保证理赔服务质量。
(四)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抵御特种设备事故风险、最大程度转移和化解各领域特种设备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威胁、快速有效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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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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