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复合肥料,未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案 |
(鲁)质监罚字〔2017〕4号 |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曹爱新) |
注册号:91370700766678333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广东绿洲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074.24元。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部分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为“东莞市高埗镇冼沙五坊工业区”(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原注册厂址),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1817.24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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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0 |
责令改正、罚款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