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案 |
(鲁)质监罚字〔2017〕2号 |
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利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34449705Y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虚假材料包括:以汶上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的名义出具的部分员工社保缴纳证明、以汶上县气象局的名义出具的《接地装置试验记录》和以济宁市蓝天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汶上县分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济宁隆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检车间防雷工程预算》等3份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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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 |
撤销行政许可 |
责令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责令该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