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处 |
索 引 号: | SDZJ/2018-422919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6年10月31日 |
一、必要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做了政策调整,并于2016年10月30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新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需要省局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如新通则中就集团公司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问题要求各省局制定相应的规定,对于过渡期内已申请企业如何处理需要规定。
(二)省局前期发布了不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和质检总局发布的新通则和实施细则存在一些不一致,如:根据新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所有符合延续换证条件的获证企业,均可提出免审查免检验的申请,此规定与省局前期发布的《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质监法发[2015]40号)中规定的“对省级发证的耐火材料、泵…等11类产品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换证)的企业,除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外,如满足相关条件要求,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实地核查”的要求不一致,我省政策需要调整。
三是部分许可工作文书需要修订。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五项内容:
一是关于延续换证企业免审查、免检验问题。一是关于延续换证企业免审查、免检验问题。所有符合延续换证条件的获证企业,均可提出免审查免检验的申请。企业申请免审查免检验时,需按照新通则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审查、免检验。免审查的条件主要有:符合新通则中延续换证的情况、企业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免发证检验的条件主要有:符合新通则中延续换证的情况、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二是关于发证产品发生变化及过渡期办理的问题。新细则中未列为发证产品的,自2016年10月30日起不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至2016年10月30日未完成审批的许可申请,终止许可审批。
根据实施细则新增发证产品暂时不开展无证查处,开展无证查处的时间以国家质检总局的无证查处公告为准。
三是关于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对于质检总局发证的产品,企业申请以集团公司的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应按照新通则的要求进行办理。对于省局发证的产品,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在山东省,所属单位在其他省份的企业,山东省局将不予受理其联合办证申请;集团公司在其他省份,所属单位在山东省的,按照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质监局规定办理;在山东省的所属单位单独申请办证的,可受理其申请。
四是关于观察员派出的问题。自2016年10月30日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基层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观察员。自2016年10月30日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基层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观察员。接受委派的观察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观察员报告;未派出观察员的基层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观察员报告”栏目中填写“未派出”。
五是关于工作文书的格式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部分文书做了修订,修订后的文件已经附在文件中;没有做出修订的文件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按新通则规定执行。
三、时效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新通则和实施细则要在2016年10月30日实施,为此本文件从2016年10月30日期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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