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索 引 号: | SDZJ/2017-404589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3月01日 |
一、必要性
为扎实做好特种设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省质监局制定了《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
《细则》编制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73号)文件,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七部分,分别对《细则》的适用范围、监督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程序和方法、结果处理和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第一、二款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定义、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的要求,《细则》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省局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单位)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第一部分第三款明确了监督抽查事项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一部分第四款明确了省局、市、县局和承接机构的职责。省局负责建立和更新名录库、制(修)订工作制度、下达年度抽查计划、抽取名单和督导的职责;市、县局负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组织处理、跟踪落实;承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对监督抽查结果负责和接受监督。
第一部分第五款明确了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和出处。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
第一部分第六款明确了监督抽查原则。抽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并依法保护被检查者权益。
第二部分明确了监督抽查的内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要求,明确了生产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内容以及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内容。
第三、四部分明确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以及程序。省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抽查数量,对各检查对象覆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填写抽查报告等做出了具体说明。
第五部分明确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和公开要求。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能够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移交当地市局跟踪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司法的移送。监督抽查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部分明确了监督抽查一些具体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并且应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第七部分第一款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抽取。
第七部分第二款明确了《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三、时效
《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本文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了统一登记、编号、公布“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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